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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过境由什么机关做出决定和执行? 
 发布日期:2007-10-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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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对于外国提出的过境请求,由外交部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应当由外交部通过与收到请求相同的途径通知请求国。外交部作出准予过境的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及时通知公安部。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宜由公安部决定。《引渡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引渡的过境由过境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或者协助执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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