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3-00162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03-03-10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主 题 词: | 长江 渔业 有关 捕捞 工作 |
文 号: | 苏政办发〔2003〕18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贯彻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 ||
时 效: |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苏政办发〔2003〕1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长江禁渔期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渔业资源,确保长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决定从2003年起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我省所有长江江段除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风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捕捞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渔期间,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和有关科研单位需进行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的,须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禁渔期间,开展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活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长江禁渔期制度,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长江禁渔期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长江禁渔制度,是保护和合理开发长江渔业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长江禁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护资源和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各地可以成立由市县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长江禁渔工作实施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把禁渔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长江禁渔工作与沿江渔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地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长江禁渔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将宣传活动贯穿于禁渔工作的始终。宣传动员工作要做深、做细,使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妥善安排好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逐户、逐船地搞好服务,引导渔民停船转产,发展养殖、运输及第三产业,广辟生产门路,拓宽收入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把符合条件的长江专业渔民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严格执行专项管理规定。国家对刀鲚、风鲚捕捞实行控制捕捞船数、压缩捕捞时间、限制捕捞网具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管理。2003年,我省刀鲚专项许可捕捞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14日,风鲚专项许可捕捞时间为4月20日至6月19日,专项捕捞许可证由省渔政管理机构按农业部规定向长江专业渔民统一发放。禁渔期间,禁止深水张网、插网、三层刺网等渔具作业。在禁渔期前,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集中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将各种禁用渔具撤出长江水域,严禁越权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四、加大渔业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渔业违法行为。在长江禁渔期间,沿江各有关市县要统一组织渔业(渔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1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