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3-00043 分          类: 政府文件 其他 通告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3-05-06 00:00:00
标          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外归人员申报管理的通告 主   题   词: 人员 非典 规定 行政 责任
文          号: 苏政发〔2003〕39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加强外来外归人员申报管理的通告
时          效:

  

  苏政发〔2003〕3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外归

  人员申报管理的通告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非典型肺炎在我省的发生与流行,切断疫病传播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外来、外归人员的申报管理通告如下:

  一、所有进入我省境内的外来、外归人员,必须立即主动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两周内是否去过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对不报、瞒报或谎报的,作为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村、街道、居委会要对外来、外归人员逐一登记,切实承担起监控责任,每日为其测量体温。企业暂时不招用外来人员。发现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缓报、瞒报、漏报或谎报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三、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非典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不改的,可处以罚款。发现非典疫情,不按规定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对造成非典传播流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任何人一旦发现单位、乡镇、社区内有两周内曾到过非典病例发生地区且不报或谎报的人员,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被报告人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由当地政府给予报告人5000元的奖励。

  五、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深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依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3〕3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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