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3-00192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其他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3-06-2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主   题   词: 园区 项目 审批 开发 关于
文          号: 苏政办发〔2003〕105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促进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3〕10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江阴经济开发区

  靖江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无锡、泰州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跨市跨江的沿江开发,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沿江开发的意见》(苏发〔2003〕13号)和《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苏政发〔2003〕94号)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加快推进江阴、靖江联动开发园区,园区先期开发8.6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超过20亿元,把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成沿江联动开发的先导区和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审批

  园区管委会享有省辖市项目管理权限,对园区范围内新办限额以下工业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生产建设条件可自行平衡、不涉及岸线使用的,园区管委会可自主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抄报无锡、泰州市。园区范围内新办限额以上的工业项目,可按项目性质直接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抄报无锡、泰州市。涉及岸线使用的项目,须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有权部门审批。

  二、关于工商登记

  园区范围内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由国家商务部、省外经贸厅直接审批合同章程的项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凡由市、县两级审批机关或园区管委会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审批合同章程的项目及内资项目,由省工商局负责协调市、县工商局分别派员在园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关于财税扶持

  5年内,每年省对园区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1000万元。园区内新建项目在2007年年底前投产的,自投产之日起,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省、市、县留成部分,连续3年全部由省、市、县财政补贴给园区。园区内企业出口退税指标计划单列,优先办理退税。

  四、关于用地政策

  对园区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部分的45%(扣除省集中部分10%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之后的50%)返还给园区,按规定用途使用。农地转用、征用按项目审批。省国土部门在统筹安排两市的土地资源利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江阴、靖江两市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提高办事效率,由靖江市国土部门派员在园区办理手续。

  五、关于跨江交通收费减免

  向园区管委会发放8张车辆特别通行证,免收江阴大桥、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江阴南和靖江收费站区间内的过路过桥费。对园区常驻企业,每个企业发放2张车辆特别许可证,减半征收上述区间的过路过桥费用。

  六、关于沿江高等级公路建设

  为策应江阴、靖江两岸联动开发,先期实施苏中沿江高等级公路靖江段16公里路段。省交通厅按350万元/公里定额补助标准优先下达。

  七、关于金融扶持

  鼓励商业银行在示范园区适当增设分支机构,在资金规模、贷款权限上给予支持。大力推进银团贷款,简化审批手续。

  八、关于外事

  园区管委会出国招商团组可直接报省外办审批(不再分别报经无锡、泰州市政府审批);省外办可直接受理园区出国招商的护照签证手续。

 

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10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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