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3-00063 分          类: 政府文件 劳动就业 通告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3-06-04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就业 工作 劳动 服务 部门
文          号: 苏政发〔2003〕64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03〕64号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去年以来,各地和省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发〔2002〕15号)文件精神,在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目标责任制建立、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帮助困难对象再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有部分地区责任不够明确,政策措施不够得力,亟待加强和改进。当前,全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还未得到缓解,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发,给就业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不利影响,实现今年工作目标的任务相当艰巨。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就业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实现全年提供就业岗位80万个、净增就业人数(期末从业人数比期初从业人数的增加数)35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4050”人员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的工作目标。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目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促进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

  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已出台的再就业各项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发〔2002〕15号)文件以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再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所有配套政策的实施办法要在6月底前制订出台,确保7月底前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加快审核、发放,确保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领到优惠证,并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落实再就业资金,足额拨付到位,满足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需要。2003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由0.9亿元增加到1.5亿元,并将根据各地下岗失业人员实际再就业人数、再就业培训成效,结合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下达对地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和再就业补助资金。对苏北地区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按省、市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承担50%的资金。各地应根据当年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做到及时拨付,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组织有关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抓紧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督促各经办银行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省政府已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1亿元,主要用于省属企业和苏北五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在6月底前全面投入运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在6月底前将担保基金落实到位,并尽快开展业务。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省经贸委、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商贸企业的标准,细化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操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使地方和企业准确执行政策。各地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要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双重目标,促进形成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大力发展服务业、旅游业以及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私营个体、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当前,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充分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以及劳务派遣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落实地方和部门责任,适当调控企业减员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四、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要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抓紧建立相应网站,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服务,正常开通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和劳动力市场网站,开设再就业专栏,开展互动方式的再就业咨询服务和网上办理求职、招聘等就业再就业有关事务。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和地方财政投入力度,给予适当补助。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普遍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完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根据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补贴。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信贷支持、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以创业促就业。对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可以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包括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为他们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等工作,各地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要积极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要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和双下岗、双失业等生活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形成政府帮助弱势群体就业的常规工作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和双下岗、双失业人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要摸清“4050”和双下岗、双失业人员底数,并逐一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要普遍开展“上门服务”、“跟踪服务”,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凡不挑不拣,年内应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切实帮扶一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落实资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进一步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积极稳妥地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出现的问题。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服务,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规定及时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不得随意降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应按规定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单位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政府决定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劳动保障、计委、经贸委、宣传部、教育、监察、公安、民政、财政、建设、编办、统计、工商、国税、地税、旅游、信访、人行南京分行、总工会、妇联、团省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部门行动,指导推动全省再就业工作,对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平台建设。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保证6月底前普遍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并确保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个到位”,在社区要聘用专业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的工作体系。

  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制度。从6月份开始,由省劳动保障厅按月汇总各地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向各地、各部门进行通报。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要尽快建立适应多种方式就业的登记统计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统计局、工商局要共同研究制定就业、再就业登记统计考核办法,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社区开发公益岗位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单位从业人员,工商部门负责统计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工作机制。

  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建立劳动力市场年度检查常规制度,结合检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建立完善督查和举报制度,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省政府将在6月底前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6月上旬,各地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促进再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省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省政府决定在下半年适时表彰一批再就业创业明星,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三年六月四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3〕6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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