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3-00194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劳动就业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3-07-01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就业 高校毕业生 工作 部门 毕业生
文          号: 苏政办发〔2003〕53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3〕5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关系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近年来,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保证了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结构性困难,导致少数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闲置和浪费。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二、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5市农村乡镇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旅游业、物流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等服务。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四、全面推进高校毕业生无障碍就业

  各地要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跨地区就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各高校、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两年内免收其档案管理服务费、人事代理服务费;两年内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地区或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含参照部门),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

  五、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主动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并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做好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工作,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改进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的形式,增强招聘的针对性,提高活动的成功率。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并加强对用人信息发布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资源共享。

  六、切实帮助有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用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有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城市、社区要积极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七、加大对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

  高校要主动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根据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毕业生培养质量,逐步形成招生、培养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从今年起,高等学校质量评估、地方和高校招生计划的确定、高校和学位点的设置都要与就业率挂钩。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专业,要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允许学生学习一段时间后根据社会需要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高职院校要加强实习基地建设,抓好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八、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省政府成立由分管省长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领导分工,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部门协调,实行齐抓共管。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各级计划、劳动、人事、公安、财政、税务、宣传、民政等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责,制定并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有效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以及择业观、创业观教育,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功经验,引导高校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努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二○○三年七月一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5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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