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3-00226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其他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03-09-26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 主 题 词: | 标准 |
文 号: | 苏政办发〔2003〕104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转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 ||
时 效: |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苏政办发〔2003〕104号
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转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防部修订颁发了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新的《标准》,是保证兵员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征兵体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使大家熟悉掌握新的标准和内容。要严格按照新的标准和要求,规范征兵体检工作程序,对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确保今冬征兵体检工作顺利进行。体检结束后,各市征兵办公室将贯彻执行新《标准》的情况专题上报省征兵办公室。
1991年9月至2002年12月间下发文件中有关征兵身体条件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10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