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4-00064 分          类: 政府文件 财政 决定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4-01-08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表彰2003年度苏州江阴等财政收入上台阶先进市县的决定 主   题   词: 财政 收入 亿元 增幅 州市
文          号: 苏政发〔2004〕6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表彰2003年度苏州江阴等财政收入上台阶先进市县的决定
时          效:

  

  苏政发〔2004〕6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2003年度苏州江阴等

  财政收入上台阶先进市县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3年,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夺取了防治非典和抗击洪涝灾害的重大胜利,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与此同时, 2003年财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完成财政总收入1968.85亿元,同比增长23.1%,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财力保证。省政府决定,对2003年度财政总收入增收较多、增幅较大的苏州、江阴等37个财政收入上台阶先进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并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1〕3号)精神,给予奖励。

  一、财政总收入超400亿元的市为:苏州市;超300亿元的市为:南京市;超250亿元的市为:无锡市;超100亿元的市为:常州市、南通市。

  二、财政总收入超65亿元的县(市、区)为:江阴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常熟市;超40亿元的县(市、区)为:武进区;超30亿元的县(市、区)为:江宁区、吴江市、宜兴市;超20亿元的县(市、区)为:吴中区、太仓市。

  三、财政总收入增幅同比超全省平均增幅23.1%(含23.1%)的市(除第一项表彰的市外)为:徐州市、扬州市、盐城市。

  四、财政总收入增幅同比超全省平均增幅23.1%(含23.1%)的县(市、区)〔除第二项表彰的县(市、区)外〕为:相城区、浦口区、六合区、邳州市、溧水县、惠山区、锡山区、响水县、滨海县、高淳县、邗江区、溧阳市、启东市、海安县、灌南县、海门市、通州市、如皋市、泰兴市。

  五、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超过省平均增幅的省辖市本级及县(市、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市、区),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确立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继续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再接再厉,勇攀新高,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各地要向先进单位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为富民强省、早日实现“两个率先”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2003年度财政收入上台阶先进单位表彰名单

 

二○○四年一月八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发〔2004〕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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