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4-00083 | 分 类: | 政府文件 优抚安置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04-02-23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主 题 词: | 安置 退役士兵 工作 政府 士官 |
文 号: | 苏政发〔2004〕23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
时 效: |
苏政发〔2004〕23号
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6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我省接收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的士官;成建制撤销,改编为预备役以及调整精简任务较重部队需安排的部分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和满9年的退役士官。1999年12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规定,安排提前转业的,需通过省组织的有关医疗机构的鉴定。
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安置。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其他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
对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各地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二、采取措施,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在城镇总体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提前退役,使得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对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安置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情况,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安置范围。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根据国发〔2003〕21号文件要求,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工作,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计划和时间要求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各级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安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要进一步总结完善、规范运作。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优先照顾。对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继续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金标准、经费渠道和有关优惠政策,仍按《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重视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在保证培训经费的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提高培训工作实效。
(四)注重培养开发,妥善安置农村退役士兵。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探索新形势下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研究新形势下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办法,探索有效的管理形式和服务方式。要针对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流动性大,安置地与生活地、择业地分离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出现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三、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教育引导退役士兵主动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要加强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积极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4〕2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