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4-00086 分          类: 政府文件 税务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4-02-2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负担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出口退税 改革 财政 地方 基数
文          号: 苏政发〔2004〕24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负担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04〕24号

  

  省政府关于改革

  现行出口退税负担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退税负担办法进行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中央对省改革办法,做好省对各地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

  (二)核定出口退税基数,省、市各自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省、市按财政体制规定分别负担。

  (三)全省采取统一的改革办法,保持省市间财政关系的规范性。

  二、改革的内容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累计欠退税的处理等,按国发〔200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省对各市出口退税基数的核定,以中央分配给我省的出口退税基数为全省总基数,按中央核定基数办法在省和市之间进行分配。

  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地方退付25%部分,按企业属地原则由省、市各自将应退付的25%部分分别从省级金库、市级金库中退付,其中:原在省级办理出口退税的在宁部、省属外贸企业、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以及以后新增的在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其出口退税地方应退付25%部分从省级金库中退付;其他出口退税地方应退付25%部分从各市金库中退付。

  2004年及以后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额)基数部分,由省财政通过结算返还给各市财政,但年度地方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低于出口退税返还基数的,按实际数返还。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

  为保证省对市县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省将按改革后的地方财政收入口径调减省对各地原核定的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同口径调整后,市县地方财政收入增量上交等仍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前年度尚未调库的“免、抵”增值税税额,属省集中收入,改由结算归还后,省仍按苏政发〔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预算安排及资金调度问题

  各地要做好预算安排,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地方应负担部分,并做好资金调度,确保出口退税资金及时到位。

  四、做好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关系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改革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实施。财政、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4〕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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