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4-00080 分          类: 政府文件 食品药品监管 通告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4-02-05 00:00:00
标          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查消毒的通告 主   题   词: 检查 运输 畜禽及其产品 动物防疫 消毒
文          号: 苏政发〔2004〕14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加强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查消毒的通告
时          效:

  

  苏政发〔2004〕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

  及其产品运输检查消毒的通告

 

    为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检查及消毒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现作如下通告:

  一、外埠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省的,应当随车携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二、凡途经或进入本省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车辆,必须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经检查合格,并在检疫证明上加盖检查合格印章后,方可放行。

  三、下列22个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所在道口为指定外埠畜禽及其产品的入境道口。南京泰山新村、江浦桥林、205国道宁芜线慈湖交界(宁芜线1303)处、宜兴洑东、宜兴太华、丰县城关、沛县闫集、邳州铁富、新沂新安、铜山三堡、吴江205国道盛泽收费站、昆山312国道花桥古南收费站、太仓204国道南郊收费站、金坛薛埠、溧阳胡桥、仪征大仪、高邮菱塘镇天高大桥、赣榆墩尚、东海牛山、盱眙马坝、宿豫龙河、泗洪青阳。其他道口由地方交通部门设立禁行标志,严禁入境。

  四、禁止来自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入境。对来自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普通货车,以及非疫区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消毒后准许入境。

  五、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强行通过检查道口的,由公安机关对承运人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运输的畜禽及其产品,由检查人员移交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二月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4〕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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