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4-00160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机关事务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04-06-22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 主 题 词: | |
文 号: | 苏政办发〔2004〕56号 | ||
内 容 概 述: | 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 ||
时 效: |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苏政办发〔2004〕5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
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为追究火灾事故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4〕5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