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4-0019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公路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4-09-0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主   题   词: 收费 公路 站点 高速公路 收费标准
文          号: 苏政办发〔2004〕89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4〕8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收费站点

  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治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已经结束,并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设置公路收费站点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减轻社会负担、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省政府对全省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结果通知如下:

  一、撤除3个收费站点

  (一)205国道新沂收费站宿新路收费点。

  (二)苏州太湖大桥收费站。

  (三)镇江镇大公路长岗收费站。

  二、调整1个收费站站点

  徐州郑沛路沛县站和沛龙公路收费站为同一条公路主线站,间距28.66公里,调整其中一个收费站,使其符合同一公路主线收费站间距40公里以上的规定。

  三、限期整改6个收费站点

  (一)宁扬一级公路南京收费站:待南京市通行费收费方式调整后撤除。

  (二)122省道丹阳收费站:由镇江市政府负责协调,在老122省道改造期间,设置在老122省道上的收费点暂停收费,待老122省道荆林至高桥段改造达到二级公路标准,并验收合格后恢复收费。

  (三)常漕收费站:由常州市政府负责协调,尽快将前洛路改造达到二级路标准。

  (四)204国道灌云收费站:由连云港市政府负责,加强对原204国道灌云段道路养护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205国道沭阳收费站:责成宿迁市政府立即撤除设置在北沂河上的两个单向收费点。

  (六)宁徐公路盱眙收费站:责成淮安市政府立即撤除设置在老宁徐线上的收费点。

  四、核准保留的收费站点

  (一)普通公路收费站点:

  截止2002年12月31日,我省已通过审批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共计110个,其中还贷性收费站91个,经营性收费站19个。核准保留的收费站点及收费年限见附件一,核准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二)高速公路收费站点: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全省15条高速公路(含过江大桥2座),共设置收费站(含匝道)115个,其中尚未实施收费的收费站6个(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1个、苏嘉杭高速公路江苏段5个)。除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所管辖的宁连、宁通公路和机场高速公路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均为经营性收费。对以上收费站(含匝道)均予以核准保留。核准保留的收费站点、收费年限见附件三,核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四、附件五,高速公路及江阴大桥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不超限车辆)见附件六,高速公路载货汽车超限加重收费标准见附件七。

  各级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重新核定后的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进一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巩固清理整顿工作的成果。各级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对重新核定的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向社会公示。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在设置公路收费站点、执行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中的违规行为。省有关部门对各类举报要认真调查处理。对收费管理严格、行为规范、社会反响好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贯彻收费政策不力、有禁不止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批评,违法违规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年限

  2.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标准  

  3.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年限

  4.高速公路、过江大桥收费标准

  5.南京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6.高速公路和江阴大桥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不超限车辆)

  7.高速公路载货汽车超限加重收费标准

 

二○○四年九月九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4〕8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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