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5-00097 | 分 类: | 政府文件 优抚安置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05-11-03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主 题 词: | 城镇退役士兵 安置 单位 工作 接收 |
文 号: | 苏政发〔2005〕98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
时 效: |
苏政发〔2005〕98号
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应当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少数地方和部门对安置工作重视不够,安置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地区之间安置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切实履行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切实保障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障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抓紧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的遗留问题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尽快将未安置及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近期内对本地区历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尚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督促包括部省属单位在内的各接收单位无条件地执行安置计划,落实分配到本单位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上岗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全额补发。
三、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地要根据省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高等教育、税费减免、贷款优惠、户籍管理等方面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支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自谋职业补助标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建立自谋职业补助金保障机制,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省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薄弱地区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予以适当支持。对已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全部兑现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利用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健全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四、切实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部署,确保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抓好落实,并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民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5〕9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