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5-00222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减灾救济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5-12-01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主   题   词: 救助 社会 工作 管理 农村
文          号: 苏政办发〔2005〕118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5〕11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管理规范、法制保障”的原则,积极推动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户、灾民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07年,在全省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管理规范、覆盖城乡,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做好社会救助的重点工作

  (一)继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变动,科学制定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大病、残疾、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确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

  (二)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围绕实现2005年在所有县(市、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目标,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加强整体推进,促进平衡发展,尽快让最低生活保障惠及农村困难群众。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低保所需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设立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给予补助或奖励。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低保金按期足额发放到每一位农村低保对象手中。

  (三)进一步健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立灾害管理应急、协调、社会动员、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灾害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救灾合力。不断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法规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及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推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着力加强农村五保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供养经费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供养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全面推行集中供养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通过金融机构或邮局直接发放到户。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力争3年内全省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五)不断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加快社会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网络。规范救助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完善流浪儿童、贫困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症狂躁型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六)加快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精心组织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力争2007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实施《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医疗救助的投入,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结合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七)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资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助学制度,全面推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增加奖助学经费和贷款贴息,保证每个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保证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

  (八)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经费来源。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的住房救助,逐步解决城镇困难家庭住房难问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特困户或五保户中的无房、危房和房屋失修户,实行多形式的住房救助。

  (九)积极开展就业援助。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促进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就业。加大城乡劳动力转移力度,抓好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切实搞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援助,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

  (十)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强化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城乡贫困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认真制定和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统计、财政、卫生、教育、建设、农林、公安、司法、人事、物价、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完善机构队伍。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村(居)委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各街道、乡镇、城镇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要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区域内社会救助事务。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健全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实现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集约化、便民化。同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在年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对城市低保对象和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个月的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一次性价格补贴。各级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投向。改进和完善救助方式,防止救助资金多头募集、分散投入和重复使用,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营造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广泛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捐赠和结对帮扶等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风尚。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扶贫超市”、“慈善超市”建设,已经建立的地区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尚未建立的地区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职能,开展符合自身特点、形式灵活多样的社会救助活动。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5〕1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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