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5-00113 分          类: 政府文件 机关事务 决定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5-12-07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主   题   词: 民族 团结 发展 民族工作
文          号: 苏政发〔2005〕108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时          效:

  

  苏政发〔2005〕108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十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大力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爱岗敬业、自觉奉献,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族工作,省政府决定,授予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政府等20个单位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王兆生等50位同志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民族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各地各部门和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要以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发〔2005〕108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宝应安宜镇:生态农业“三部曲”奏响乡村振兴最强音 12-07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12-07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