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5-00113 | 分 类: | 政府文件 机关事务 决定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05-12-07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 主 题 词: | 民族 团结 发展 民族工作 |
文 号: | 苏政发〔2005〕108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 ||
时 效: |
苏政发〔2005〕108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十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大力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爱岗敬业、自觉奉献,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族工作,省政府决定,授予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政府等20个单位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王兆生等50位同志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民族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各地各部门和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要以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发〔2005〕10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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