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5-00199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其他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5-08-23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出租汽车 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 经营 加强
文          号: 苏政办发〔2005〕94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5〕9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清理各类乱收费,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积极应对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的影响,努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城市仍然存在出租汽车供求矛盾突出、市场管理不力、劳动用工不规范等矛盾和问题,加之近期燃油价格上涨,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因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出租汽车行业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合理控制出租汽车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保持市场供需平衡,确保与公共汽车等客运方式协调发展。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调整和优化经营方式,以资产为纽带,通过重组兼并,推进规模经营。加强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管理,维护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各方的合法权益。深入研究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予以解决,努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制度,保持运力运量基本平衡。各地要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出租汽车行业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速度和规模。县(市)出租汽车行业规划,由省辖市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辖市出租汽车行业规划,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出租汽车行业规划的地方,一律不得新增出租汽车。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导致供求关系失衡。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秩序和环境。

  三、严格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规范有偿出让金收支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已经实行有偿出让、转让的,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管理,完善登记、评估、公证等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买倒卖经营权。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管理,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要安排资金用于出租汽车营业服务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改善出租汽车运营条件。

  四、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管理规定,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暂停收取所有出租汽车2005年客运附加费,2006年以后的政策另行研究确定。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成本收益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因近期燃油价格上涨增加运营成本的情况,对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适时进行调整。

  五、采取综合措施,大力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要结合实施“畅通工程”与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完善道路网络,增加营业设施,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在机场、车站、码头、景点、宾馆、商场等客流集散地按规定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组织管理,调整取消单一禁止或限制出租汽车通行的不合理管制措施,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方便。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方便群众乘车。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纳入长效管理,常抓不懈。当前,要继续部署开展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出租汽车正常运营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六、加大对经营企业监管力度,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最高限额,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督促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及时、足额地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挂靠”车辆、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经营风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合同文本。省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对新增出租汽车以及原合同到期的出租汽车,均要推行使用统一格式合同。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签订合同时,要向司机告知合同的主要条款。出租汽车企业代征代缴的收费,应向司机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

  七、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深化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不断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创优活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积极倡导文明优质服务,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八、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的成果,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责任制,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和充实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目前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可能影响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问题进行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法规和政策建设,积极推进依法管理,努力营造统一管理、有序竞争、规范经营、文明服务的出租汽车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5〕9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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