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099 分          类: 政府文件 财政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6-12-1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   题   词: 水利建设基金 管理 水利 财政 建设
文          号: 苏政发〔2006〕149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06〕149号 

   

   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

  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财农字〔1997〕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全省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继续实行省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为:省级收取的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提取3%。

  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

  (一)市、县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提取3%。

  (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提取3%。由省财政直接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按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根据各地上交的数额如数直接返还各市财政,专项用于地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有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四)市、县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三、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十一五”期间,在省级集中征收的预算外资金中每年提取3%作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水利(包括河道)重点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规定,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后,原从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中提取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数额,由省级财政在地方所得的燃油税收入中提取。

  四、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与防洪保安资金、财政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水利部分实行统一计划,统筹使用。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年度之间可以结转使用。

  五、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领导,确保征足用好,发挥效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7〕133号)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6〕1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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