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038 分          类: 政府文件 旅游、服务业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6-05-2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太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马山景区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景区 规划 保护 建设 管理
文          号: 苏政复〔2006〕41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太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马山景区规划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06〕41号

 

  省政府关于太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马山景区规划的批复

  

无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予审批太湖国家风景名胜区马山景区规划的请示》(锡政发?2006?1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太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马山景区规划(2006-2020)》划定的景区和保护区范围以及确定的核心景区范围。原则同意规划所确定的景区性质、总体布局及景区发展的指导思想、资源保护原则和规划建设目标。

  二、马山景区是以湖岛山水为景观特色,以吴越文化和宗教文化为内涵,融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功能于一体的太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区之一。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景区内自然资源与人文景观,避免景区人工化倾向。

  三、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充分利用景区丰富的山水、林木等资源,营造良好的自然山水景观,强化生态功能。重点挖掘景区蕴含的丰富吴越文化内涵,突出景区的历史文化特色,提升人文景观的规划建设水平。认真贯彻《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控制太湖水体污染,切实推进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对重点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控制污染物排放。

  四、依据新修编的景区规划,抓紧编制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景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景区规划要求,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按照核心景区保护规划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核心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对核心景区范围内尚存的居民点及单位,要结合镇村布局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实施搬迁。

  五、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景区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对景区规划实施和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好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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