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155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工商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6-06-18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   题   词: 出租汽车 管理 经营 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
文          号: 苏政办发〔2006〕45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6〕4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根据建设部、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以及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打击“黑车”、清理收费等方面的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对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市场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规范行业管理,出租汽车行业基本保持了稳定健康的发展态势。但各地发展不平衡,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是出租汽车有偿使用管理不够规范,个别城市出租汽车供求矛盾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市场监管不力,非法营运车辆屡禁不绝。一些地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和劳动用工不规范,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依然存在,出租汽车司机负担较重。近期燃油价格连续上涨,增加了出租汽车运行成本,导致一些矛盾加剧。由于出租汽车行业具有流动、分散等特征,对这些问题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治理目标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打击非法营运、清理规范收费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达到以下治理目标:一是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负担明显减轻;二是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三是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四是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4号)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在全国和我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验收结束前,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要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有偿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二是规范管理。按照《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权有偿出让必须严格履行报省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审批或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要大力推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公开招投标方式,重点考核申报单位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对有偿出让费的标准,要进行严格测算,公开组织听证,努力减少经营从业人员的负担。三是加强规划引导。各地要认真抓好出租汽车行业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速度与规模,确保市场供求基本平衡。要积极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出租汽车与城市公交等客运方式相协调。要研究加快发展大运量公交,改善公共交通客运结构。尚未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城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城市,不得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调整。

  (二)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一是严格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取消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省财政、价格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缴纳基金进行全面清理,不得收取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需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重新核实后,于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凡公布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禁止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违反规定乱收费。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二是制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收取检验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三是规范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纠正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安全教育培训费等费用。四是建立运价与营运成本挂钩的运价调节机制。对出租汽车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要按照政府、企业、乘客和出租汽车司机共同合理分担的原则,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企业让利等措施予以消化,实现出租汽车增收减负效果。要及时足额地将中央财政下拨的临时性补贴发放到出租汽车司机手中,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成本收益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燃油价格上涨增加运营成本的情况,对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运营收入造成的影响。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集中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小客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或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从源头遏制“黑车”的产生,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营运的执法队伍和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出现反弹。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黑车”和欺行霸市行为的查处力度,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理顺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关系,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加大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最高限额,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形式,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已经收取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对“以包代管”、“一包了之”的挂靠、租赁、承包等合同,要进行引导,逐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与司机签定劳动责任制合同,使用全省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司机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福利。出租汽车企业代征代缴的收费,应向司机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要积极推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和扶持规模经营、公车公营,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等市场化方式,吸收社会资本投入、推进规模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要结合实施“畅通工程”与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完善道路网络,增加营业设施,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加强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在机场、车站、码头、景点、饭店、宾馆、商场等客流集散地按规定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等,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改善出租汽车的乘车条件和司机的保障条件。公安机关要加强交通组织管理,调整优化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科学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等交通组织和管理措施。对单一禁止或限制出租汽车通行的管制措施,要及时研究调整。以维护乘客权益、适应乘客需求为目标,着重抓好出租汽车的服务规范,重视乘客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拒载、甩客、绕道、乱收费、车容差等行为,使出租汽车的文明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根据全国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我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分四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6月底前,各市县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7月,省建设厅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省财政、价格部门组织清理各项收费。各市县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打击“黑车”、查处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整治工作。7月底前,各市县将本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上报。

  (三)整改阶段。2006年8月,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组织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城市,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四)总结上报阶段。2006年9月上旬,对全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上报我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五、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成立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建设厅、监察厅、交通厅、财政厅、公安厅、法制办、物价局、信访局、工商局、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各市县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县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把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省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建设(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汽车交通环境的治理、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动、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监察、纠风部门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效率,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价格、财政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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