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047 分          类: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6-06-2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江苏淮安洪泽湖东部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主   题   词: 保护区 建设
文          号: 苏政复〔2006〕51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同意建立江苏淮安洪泽湖东部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时          效:

   

  苏政复〔2006〕51号

 

  省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江苏淮安

  洪泽湖东部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淮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建立省级洪泽湖东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淮政发〔2006〕7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同意建立“江苏淮安洪泽湖东部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位于洪泽县、盱眙县和淮安市淮阴区范围内,面积540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164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141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235平方公里。请你市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组织勘界立标,确定保护区边界地址,明确土地权属关系。

  二、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由你市负责成立。要抓紧落实机构、人员和建设、管理经费,保证工作需要。

  三、切实做好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目前居住在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渔民,要组织进行拆迁,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四、保护区的有关业务工作,接受省环保厅、省林业局指导。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6〕5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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