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171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6-07-17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国有 产权转让 收入 省级 有关
文          号: 苏政办发〔2006〕59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6〕5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8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包括: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或兴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三)省级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四)其他有关省级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省级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是指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包括涉及职工调整劳动关系应由国有权益承担的职工安置费用的净额。

  第四条  省级国有产权转让,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实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挂牌交易。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实施产权转让的单位分别填制省级收入缴款书,自产权转让合同规定的转让价款支付时限起十日内缴入省级国库。

  第五条  省级企事业单位清算净收益属国有资本享有的部分,以及省级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清产核资等过程中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净收益,依照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执行。

  第六条  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经省财政厅确认入库后,产权交易机构方可出具产权转让交易确认书,有关部门根据成交确认书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省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专项用于企业国有资本的再投入。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凡发生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6〕59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盱眙:从输血到造血 为薄弱村高质量“消薄” 12-02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