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175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教育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6-07-2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徐矿集团分离办中小学职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   题   词: 徐矿集团 移交 办中小学 分离 教育
文          号: 苏政办发〔2006〕68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徐矿集团分离办中小学职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6〕68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徐矿集团分离办中小学职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和省国资委《关于徐矿集团分离办中小学职能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结合实际做好国有企业分离办学职能工作。

  

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徐矿集团分离办中小学职能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编办  省国资委 

  (2006年7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徐矿集团分离办中小学职能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平稳、顺利地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办中小学的范围

  徐矿集团所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高中与初中合一的完全中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二、分离办中小学的移交管理

  徐矿集团所办中小学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徐州市及有关县(区)管理。

  三、分离办中小学的人员移交

  (一)在职人员。2000年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冻结时徐矿集团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式在职教师(应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系列职称,不含临时代课人员,下同),冻结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按徐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经过考核招聘录用新进学校的教师及根据在校学生数按现行编制标准核定的教辅人员。对在职人员实行带编移交。

  已在企业办中小学办理内退(退养)手续的教师,符合资格的按上述原则列入移交范围。

  (二)离退休教师。现由徐矿集团劳动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从企业办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前从企业办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

  (三)移交给徐州市管理的徐矿集团办中小学教职工、离退休教师名单必须予以公示,无异议的移交人员要填写统一印制的《徐矿集团办中小学教职工移交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所在学校、徐矿集团初审,经徐州市教育、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审定。

  四、分离办中小学的资产移交

  (一)凡属徐矿集团办中小学所有的一切资产,包括学校用地、校舍、设备、设施、仪器、图书资料等整体无偿移交。徐矿集团和徐州市政府要对学校校舍进行检查,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危房的,由徐矿集团进行改造后移交地方。

  (二)教职工所住公房,仍由徐矿集团负责管理。涉及购买原有住房的,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

  (三)学校移交前,应由徐矿集团和徐州市政府商定清理债权债务的终止时间,债权债务由徐矿集团负责清理和偿还。

  (四)移交结束前徐矿集团不得拖欠移交人员的工资。

  (五)徐矿集团接到本实施意见后,应立即冻结待分离学校的所有资产,由徐矿集团与徐州市相关部门联合成立财务清算机构,确定清理登记时间,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妥善处理资产移交中的问题。同时,填写《徐矿集团办中小学资产汇总表》和《徐矿集团办中小学固定资产明细表》一式四份,由接收单位审核接收登记,并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移交后的经费

  (一)徐矿集团办中小学移交后的经费负担采取三年过渡的办法。过渡期内,徐矿集团以2005年办中小学实际经费支出额为基数,在2006-2008年期间分别负担基数的75%、50%和25%,并将上述经费分年度上缴省财政。省财政在徐矿集团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徐矿集团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人民教育基金增加徐州市收入的基础上,对移交的在职人员按每人2万元/年、离退休人员每人1.5万元/年给徐州市补助。此外,适当补助部分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过渡期结束后,上述补助经费纳入省级财政对徐州市的转移支付基数,以后增支由徐州市负担。

  (二)2004年1月1日至学校正式移交之日前,徐矿集团办中小学符合移交条件的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部分由徐矿集团负担,在完成分离移交工作后,交由地方有关部门管理发放。

  (三)从2006年起,徐矿集团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徐矿集团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人民教育基金。

  六、移交的时间安排

  列入移交范围的徐矿集团办中小学,必须在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移交工作,并尽量争取提前。为确保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在办理移交期间,列入移交的学校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徐矿集团共同管理;移交后,由接收的市、县(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七、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职能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徐州市、县(区)政府和徐矿集团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及责任部门,提出具体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二)徐州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并指导徐矿集团做好中小学校分离工作,实事求是地帮助企业解决分离学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企业职工子女顺利就学。

  (三)徐矿集团作为分离办中小学工作的主体,对稳定工作负有第一责任,要在妥善安置未移交人员的基础上,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继续关心他们的生活,认真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努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省国资委等部门和徐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掌握徐矿集团分离中小学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徐矿集团分离办中小学职能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6〕6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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