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068 分          类: 政府文件 其他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6-09-1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主   题   词: 消防 消防安全 部门 建设 加强
文          号: 苏政发〔2006〕105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06〕105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十五”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积极改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但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全省各种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相对滞后,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较为薄弱。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省消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创建“平安江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加强消防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到2010年,全省地方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壮大,全社会防御火灾事故能力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年度火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025以内,亿元GDP死亡率控制在0.01以内,消防工作总体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加强消防工作,维护消防安全,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编制“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增加财政投入,确保消防事业与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要事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间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审批、消防专项治理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安监、建设、质监、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林、铁路、民航、广电、旅游、体育、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立政府部门间消防信息网上沟通平台,努力实现消防信息实时通报,不断提高消防工作协调水平。

  三、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控制和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的源头监督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安监、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许可和批准事项。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举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或者将有关建筑、场所投入使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经取得有关许可证件但不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相关行政机关必须及时撤销批准文件。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成片的“多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各级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查登记工作。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采取停止使用、停产、转产、搬迁、拆除或者改造等有效方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发出督查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上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下级政府应当向上级政府说明原因。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须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及时制定或修订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按照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能满足本地区火灾扑救和社会救援需要。公共消防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地方,要及时新增、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新区建设中,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实现消防器材装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单一型向多功能型转变,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消防装备体系。“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省规划新建一批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加强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省辖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3年内要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保障,确保消防事业的发展需要。

  五、从实际出发,巩固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消防队伍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具有江苏特色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消防力量。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切实帮助解决消防干警工作、生活困难。积极探索地方消防员职业化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继续征招地方消防员,充实加强各地消防队伍。经政府批准公开招聘的地方消防员,通过严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参加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中心镇,积极发展地方消防队伍,配备专职队员和必要的消防装备,提高实战能力。巩固和发展乡镇保安消防队,经常组织实战演练和防火检查、巡查及消防宣传。依法推动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大力发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村义务消防队伍,支持建立为社会服务的志愿消防组织。

  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城乡公共消防安全事业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内容,健全完善农村消防管理组织网络。加强农村消防规划工作,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等纳入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并结合农村供水、水利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修建消防水池、消火栓等消防取水设施,提高村镇消防供水能力。结合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畅通乡镇村消防通道,提高消防车通行能力。因地制宜发展乡镇消防队伍,逐步完善农村自防自救组织网络。充分发挥乡镇公安派出所和村组织作用,加强农村防火巡查、消防常识宣传教育和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定期对孤寡老人、流动务工人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各级农林、建设、民政、教育、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大力组织和支持农村消防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消防的投入,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不得因消防工作增加农民负担。

  七、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抢险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空难、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发挥公安消防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为提高全省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十一五”期间,全省要继续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规划建设区域性和专业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加大资金投入,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切实履行单位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社会各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未明确统一管理的,其消防安全责任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社会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整改各类火灾隐患。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调控作用。各级政府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大力发展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发挥保险、信贷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火灾保险费用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依法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和全省统一的消防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依托消防网站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提供有关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消防检测以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权威信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

  加强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化、职业化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各类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逐步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火灾损失鉴定、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咨询以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工作纳入中介组织服务范围。培育、规范消防行业社团,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九、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大力普及消防知识。充分利用科技馆、青少年宫、文化宫(馆)等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展厅,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建设消防教育馆、消防博物馆,不断加强消防教育基地建设。公安消防、广电等部门要将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计划,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每年要刊播一定数量的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教育部门、学校要继续加强大中小学生消防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普法、就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内容。民政和居(村)委会要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公安消防、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团体要积极开展对妇女儿童、青少年和企业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乡村、社区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要制订防火公约,通过设立固定宣传牌、宣传橱窗和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居(村)民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积极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有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职工上岗前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积极推行消防队员、消防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和操作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导游、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十、建立健全检查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和平安创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每年进行检查考评,具体由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要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不依法审批、监督检查的,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六年九月十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6〕10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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