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197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其他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6-09-14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主   题   词: 民办医疗机构 医疗 发展 卫生 医疗机构
文          号: 苏政办发〔2006〕115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6〕115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2006年8月)

  民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对于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医疗卫生体制,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民办医疗机构有了较快发展,但与“两个率先”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为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展民间资本投资办医空间

  (一)放宽民办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按照发展增量以民办为主、调整存量以公办为主的原则,制定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民间资本投资办医留有充分的发展空间。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民间资本投资办医,一律准予设置。各类民间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

  (二)鼓励投资兴办各种类型的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举办高水平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举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疗、特需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等资源较少或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举办医疗机构。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建设。民间资本可以参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合作建设。对政府不再继续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联合、兼并、参股、收购、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改制、重组和改造。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民办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二、完善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

  (四)民办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办医性质。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及重组改造后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申请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申请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规范服务及价格行为。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比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为宽松的价格政策,具体由省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建设也可获得适当回报,具体政策由省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价格、民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鼓励民办医疗机构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民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开设与其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核准。鼓励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在国家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指导下,放宽民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标准。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做精做优,支持、引导规模小、层次低、专科特色不明显的民办医疗机构调整办医思路,向专、精、优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

  (六)加大对民办医疗机构的金融和税收支持。金融机构要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民办医疗机构的贷款比重。鼓励民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发行企业债券。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资捐赠的,可按规定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七)完善民办医疗机构用人政策。对民办医疗机构聘用的公立医疗机构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原单位不得减发其离退休工资。支持民办医疗机构聘请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兼职,但必须经该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立医疗机构在职人员辞职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八)发挥民办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报销范围。

  (九)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吸引民办医疗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以更加开放的政策、更加灵活的机制、更加规范的管理,解决民办社区卫生机构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十)保障民办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办医疗机构的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医疗机构的房屋、设备、资金、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依法维护民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权,保障民办医疗机构依法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保障民办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对符合国家和省《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贯彻公平待遇原则,在技术准入、等级评定、科研课题招标、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对民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三、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

  (十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凭证(照)执业、依法行医(经营)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医疗机构的登记、校验(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合法医疗机构的正当权益。

  (十二)切实加强财务监管。督促民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本核算、收入分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其非营利性性质。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其守法经营。

  (十三)实行医疗质量监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医疗机构纳入质量监控网,指导民办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差错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民办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聘用具有从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自觉规范执业行为,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截留病人或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处理病人;自觉遵守执业规则,在医疗服务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十四)严格医疗广告管理。各级工商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严格医疗广告审批、出证管理制度,净化医疗广告市场。民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审批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不得擅自改变审批过的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夸大其词、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和误导患者。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要自觉遵守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严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暂停其执业、经营活动。

  (十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医疗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四、努力为民办医疗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领导机制,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调,鼓励各类资本公平有序地参与竞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要认真清理原有关于民间资本投资办医的政策,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各项规定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除政策性障碍。各级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认真解决民办医疗机构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民办医疗机构快速发展。

  (十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地税、价格、工商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动民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合力。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及中介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功能,引导民办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有序地开展诊疗活动,保障民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八)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省鼓励、支持、引导民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民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民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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