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2:57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时期我省消防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消防事业围绕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平安江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积极改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保持了全省火灾形势的基本平稳,为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火灾形势基本平稳。“十五”时期,全省火灾保持基本平稳,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全省消防部队共扑救各类火灾7.8万起,参加抢险救援4.1万次、社会救助7800多次、重大活动执勤5100多次,成功处置京沪高速淮安段“3.29”液氯泄漏、徐州陇海线碾庄铁路桥“7.18”液化石油气泄漏等一系列重特大灾害事故,共抢救受灾人员6000多名,抢救财产价值近百亿元(不包括保护财产价值)。
  (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全省持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为主的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建立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开展全省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15次,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365个,其中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248个,投入整改资金14亿元。加强对重要场所、重大活动、重点季节的消防安全保卫,有效预防和遏制了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消防法制建设进程加快。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时期,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消防条例》再次进行了修订。南京、苏州、徐州等市也制定或修订了地方性消防法规。省政府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省有关部门制订实施了省级地方工程消防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消防管理标准。
  (四)公共消防设施得到改善。“十五”时期,全省各市、县(市)和建制镇均已编制消防规划。全省现有消防站215个,其中新建75个;城镇市政消火栓近4.6万个,其中新建1.5万多个;各类执勤消防车辆937辆,其中新增举高消防车39辆、大功率泡沫消防车87辆、消防通信指挥车14辆、防化洗消车5辆、多功能抢险救援车42辆,以及其他各类消防车和专勤器材;消防员个人主要防护装备近1.6万件套。全省投入消防装备建设专项经费5亿元。
  (五)江苏特色消防队伍有了新发展。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深入开展执法为民教育、大练兵等活动,消防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明显提高。全省现有13个省辖市公安消防支队、148个公安消防大队(其中4个特勤大队)、164个公安消防中队(其中20个特勤中队)。同时,大力发展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从2005年起,省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在全省征招4500名合同制消防员。全省建有地方专兼职消防队伍1350个,队员1.1万多人,执勤消防车718辆、三轮消防摩托车880辆、手抬机动消防泵1300多台;乡村和城市社区志愿、义务消防队1.4万个,队员11万人,手抬机动消防泵2700多台。
  (六)消防科技建设成效明显。全省坚持贯彻科技强消战略,积极开展消防科技研发推广工作,共有26个消防科研项目分获公安部、省科技厅立项,2个项目通过公安部科技成果鉴定和验收,4个项目分获全国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器材设施技术创新成果一、二、三等奖。全省消防信息化建设加快,依托公安“金盾工程”主干网建成全省消防部队计算机信息网络,实现全省消防部队各级之间电子公文交换,逐步开通消防大、中队图像传输和远程教育培训等网上应用。各省辖市消防支队探索建立了到大、中队2兆带宽的指挥专网。
  过去五年,我省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消防事业的发展与“两个率先”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十五”期间,全省共发生火灾7.8万多起,死亡800多人,受伤1000多人,直接财产损失2.5亿多元,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相对仍然较低。突出表现在:一是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没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有些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能有所弱化,没能充分履行组织本行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能。行政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和消防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二是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相对滞后。全省城镇消防站存在布点稀、距离远、保护半径偏大等问题。一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一些地方特别是乡镇工业园区公用消防设施欠帐较多,部分设施缺少有效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建设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防化洗消、消防救援等特种装备配备严重不足。三是致灾因素和火灾隐患依然存在。“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大量存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城中村”和城市出租屋等场所消防安全保障不够到位,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及危化品泄漏爆炸事故的重大危险源较多,各种致灾因素和火灾隐患仍然存在。四是社会整体消防安全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消防宣传教育社会化、公益化程度比较低,不少居民和学生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等人为因素仍是火灾多发的主要原因。
  二、“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全省地方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得到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壮大,全社会防御火灾事故能力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具体目标
  1. 有效控制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全省年度火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025以内,亿元GDP死亡率控制在0.01以内。
  2. 完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和完善以消防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预防为主、规范管理为目标的消防技术地方标准。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和引导职责,重点行业和单位自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有序,自动消防设施维保率达100%,消防设施合格率达90%,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3. 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全面修编城市消防规划,区划调整合并的小城镇同步完成消防规划修编工作,经济发展较快的小城镇适时对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完成长江沿岸经济发展产业带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编制或完善沿江31个专业园区消防规划。全面提高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70%以上,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95%以上。加大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
  4. 加强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壮大消防队伍,积极发展现役消防队伍,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地方消防队伍。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器材装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强化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建设。
  5. 加快发展消防科技。进一步落实科技强消战略,整合优化消防科技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消防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消防科技防范水平和灭火救援指挥效能。
  6. 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努力实现消防常识知晓率全民达60%,单位相关人员达70%,学生达90%,重点岗位人员达100%。
  7. 提升农村、社区消防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消防组织网络,改善村镇公共消防设施,增强村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重点工作
  (一)健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1. 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按照全面建设“法治江苏”和“平安江苏”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提请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制定政府规章,促进消防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推进依法治火。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公共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消防技术地方标准。
  2. 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健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政府消防工作考评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范围,每年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行考评。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审批、消防专项治理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建设、安监、质监、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监管;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林、铁路、民航、广电、旅游、体育、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强化社会单位自我管理主体意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探索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体系。
  3. 大力整治火灾隐患。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评估、挂牌督办和公示公告机制,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上级政府负责督办。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成片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4. 发展消防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培育、规范消防行业社团和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其专业化、职业化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各类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逐步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火灾损失鉴定、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工作纳入中介组织服务范围。
  5. 发挥市场调控作用。各级政府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消防保险、金融调节机制,使保险承保、金融信贷与投保、借贷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互相制约,促进保险、金融和消防良性互动。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尤其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大力推行保险,并明确保险费用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建立强制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制度。
  (二)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1. 认真制(修)订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按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城镇发展变化和总体规划的调整,及时修订消防规划。制订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规划时,同步编制相关消防规划内容。根据《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加强沿江消防规划和建设。
  2. 加快消防站建设。按照“快补旧帐、不欠新帐、合理布点”的原则,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沿江专业园区根据消防规划同步建设消防站。加强特勤消防站建设,新建特勤消防站装备必须按标准同步配备到位。化工等专业园区要建设配有特殊装备的专业消防站。经济发达的县(市)可根据需要组建特勤消防站。结合周边消防站建设情况,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设水上消防站和高速公路沿线消防救援站。
  3. 加快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建设。按照城镇消防规划,加快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建设。沿江专业园区同步建设消防水源。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并结合农村供水、水利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修建消防水池、消火栓等消防取水设施,提高村镇消防供水能力。结合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畅通乡镇村消防通道。
  (三)加强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
  1. 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坚持“依法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充实加强基层一线防火灭火力量,提高公安现役消防队伍整体战斗力。结合各地消防规划,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经济发达的中心镇,大力发展地方合同制消防队,规范征招、培训、使用和管理工作。继续巩固和发展以乡镇公安派出所保安队为依托的专(兼)职消防队,消防任务较重的大型企业建立和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城乡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组织。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职业制消防技术骨干队伍。
  2. 加强消防装备建设。适应我省灭火救援工作需要,配齐配强消防装备,提高消防装备建设的科技含量。加强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建设,全面提高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技术水平。依托现有消防装备修理所,组建省级消防装备维修技术保障中心,确保消防装备及时维修保养。
  3. 加强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建设。适应各类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建设区域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和核事故处置应急中心。
  (四)推进消防科技建设
  1. 加大消防科技产品研发推广力度。充分发挥省内外消防科技资源,加快消防科技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等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城市火灾探测报警监控技术及应急处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高城市预警能力。加强建筑物、构筑物消防性能化设计和建筑材料研究。研制开发消防车辆器材装备。
  2. 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加强消防应急通信指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数字化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建立和完善消防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物品、消防执勤实力和消防专家等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把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安全生产竞赛和“五五”普法教育等活动,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每年进行国民消防安全素质调查。加强消防教育馆建设,依托科技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等,建立多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基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广泛参与,共同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完善省、市、县三级消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把消防安全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消防安全管理专业,培养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人才。公安消防部门应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和操作人员及一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
  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全面贯彻《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加大农村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推进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作用,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社区消防硬件设施建设,优化居民消防安全环境。全省所有农村公安派出所建立消防警务室,并加强农村综合警务室消防管理建设,配备专门人员和车辆器材。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消防安全互助网络。
  四、“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重点建设项目
  (一)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评价体系建设。制定政府消防工作考评体系和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体系建设项目框架和相关标准,完成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的理论研究和软件开发,制定配套文件,逐步在全省全面实施。
  (二)编制城镇暨长江沿岸经济发展产业带消防规划。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新一轮城市消防规划修编工作,力争2008年全部完成。编制长江沿岸经济发展产业带消防规划,制定或完善沿江专业园区消防规划。经济发展较快和区划调整合并的小城镇适时完成消防规划修编工作。
  (三)消防站建设。1. 普通消防站建设。县级以上城市消防站建设,2007年底前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的60%,2010年底前达到70%。沿江31个专业园区消防站建设,2008年完成50%,2010年全部完成。2. 特勤消防站建设。南京、无锡、苏州、徐州4市特勤大队各增加1个特勤站。其余9个省辖市在原特勤中队基础上组建特勤大队,实现每个省辖市都有特勤大队。各县(市)普通消防站组建特勤班组。3. 水上消防站建设。在长江黄金水道建设一批水上消防站,其中南京、苏州—南通段分别建设1个配备扑救石化船舶火灾或其他大型船舶火灾拖消两用船的大型、综合性水上消防站,其他航段建设配备扑救中小型船舶火灾和保障沿江库区火灾消防供水能力消防艇的普通水上消防站。4. 高速公路沿线消防救援站建设。逐步在高速公路每个服务区建立消防救援站,配备必要消防装备。
  (四)消防装备建设。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力争全省所有消防站装备全部达标,并加强特种装备建设。根据国家《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将监督技术装备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技术装备配备到各级公安消防部门。1. 常规消防装备建设。力争2008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2. 压缩空气泡沫主战消防车配备。在2010年前逐步配备到位,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配备进度。3. 举高消防车配备。每个特勤站至少配备1辆50米左右的举高消防车,苏南、苏中地区县(市)每个普通消防站至少配备1辆30米左右的举高消防车,其他城区和苏北地区普通消防站至少配备1辆不低于20米的举高消防车。4. 大型拖炮、重型泡沫车辆配备。在全省各市化工区和沿江消防站,逐步增配有动力源的大型拖炮、重型泡沫车辆和其它装备器材。5. 消防监督装备建设。全省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技术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技术装备配备全部达标。
  (五)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建设。适应我省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立足增强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跨区域作战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各种应急救援机构。1. 区域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在南京等重点区域规划建设一批省级区域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重视建设连云港核事故处置应急中心。2. 消防装备维修技术保障中心。依托现有消防装备修理所,在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组建省级消防装备维修技术保障中心。
  (六)全省防灾减灾消防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全省防灾减灾消防应急指挥系统作为政府应急处置指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消防应急通信指挥网络(有、无线)、灭火救援指挥中心(固定、移动)和消防资源信息库组成。同时建设城市火灾探测报警监控技术及应急处理系统,提高城市预警能力。
  (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完善省、市、县消防培训网络,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源,承担消防队员专业培训和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培训任务。筹建省、市、县消防教育馆,建设多元化消防宣传阵地,加强消防科普和消防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消防安全素质。
  (八)地方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地方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到2007年底完成原定的征招任务。今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征召部分合同制消防队员。
  五、“十一五”时期我省消防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抓消防、政府建消防”的责任意识,把“十一五”消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消防联席会议作用,及时通报规划实施情况和进度,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强消防规划实施的计划性,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规划实施方案。继续在县级以上城市贯彻落实消防规划年度实施工作要求,并逐步向小城镇和开发区推广。对规划中确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分解落实,与有关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进度、明确要求、明确责任。
  (三)保证经费投入。按照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办法》(财防〔2004〕300号)规定,完善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明确经费保障标准,全面落实省、市、县(市、区)消防业务经费财政单列。对因投入不足而造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欠帐较多的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大督促,尽快还清历史欠帐。结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安排落实项目经费,确保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四)定期监督检查。上级政府要将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实施进度和年度实施情况作为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健全规划实施报告制度、奖惩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将规划实施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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