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35 字体:[ ]

各市公安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的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在全省加快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005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9249起,死伤281人,直接财产损失4562万元,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突出。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相关办法,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火灾风险防范。
  二、精心策划,大胆创新,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加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目前,市场上的产品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须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在开发险种时,注重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大胆创新,努力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规避火灾风险的产品。
  (二)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要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结合起来,实行差别费率。承保前,保险公司要详细了解和评估投保企业的火灾风险,将保险费与投保单位的安全状况(如行业特点、建筑物结构形式、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等)挂起钩来,利用经济的手段促进企事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保险立足于风险管理,预防风险的发生是保险工作的首要出发点。保险公司要利用自己的风险管理专家和技术顾问,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大防灾防损的投入,积极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发展,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共同促进火灾风险防范。
  (四)逐步建立科学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加强火灾防范的重要手段,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密切合作,深入研究影响消防安全的因素与火灾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研究消防安全管理与防灾防损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对投保企业的全面风险分析和评估,在大量数据统计基础上,逐步建立科学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力争在第二年续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先行对保险标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报告,实行消防安全等级与保险费率挂钩。
  (五)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为经营单位投保提供方便,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主动、迅速、准确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出险经营单位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保险业的协调配合,建立消防安全宣传、监督检查、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交换制度,及时通报国内外消防动态和火灾预警,与保险业互通相关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探索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新途径,为保险公司了解投保企业的火灾风险状况和调查火灾产生的原因及损失程度提供便利,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
  三、明确重点,强化措施,确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顺利实施
  (一)明确实施范围。多年来消防工作的实践证明,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减少灾后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利益,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以下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重点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如下:
  1. 公众聚集场所:
  (1)商场市场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2)宾馆饭店类:床位数在5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和就餐位在5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3)公共娱乐场所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娱乐场所,包括夜总会、歌舞厅、录像厅、影剧院、卡拉OK厅、游乐厅、茶馆、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桑拿浴室;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2. 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
  3.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4.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地铁。
  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
  (1)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3)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4)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5)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除上述范围的单位外,要鼓励其他相关单位积极参加投保。
  (二)确定保险最低赔偿限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相关行业参加责任保险的通知》(苏安监〔2005〕150号)中要求的公众责任保险投保金额标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本着既要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投保成本的原则,确定全省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投保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详见附表)。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防损减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的重大意义,加大全社会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为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依法运用管理手段,结合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等工作,督促引导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把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信息沟通,帮助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费率杠杆调节手段促进经营主体加强和改善消防安全工作。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定于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市公安局、保险公司要将此项工作向当地政府做专题报告,争取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信息反馈,各市公安局、保险公司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江苏保监局将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火灾公众责任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评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先进经验,以指导此项保险制度的具体落实。
  

附件

                    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低投保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幼儿园、学校类(床位)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平方米)

车站、码头、机场类(平方米)

易燃

易爆类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万元)

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类

(平方米)

宾馆、旅店、餐饮类(床位、座位)

公共娱乐场所类

(平方米)

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1

50-100

200-300

300以下

50-100

300以下

200以下

200

2

200-500

101-200

301-500

301-500

101-200

301-500

201-500

300

3

501-1000

201-300

501-800

501-1000

201-300

501-1000

501-1000

400

4

1001-2000

301-500

801-1000

1001-2000

301-500

1001-2000

1001-2000

加油、加(换)气站

500

5

2001-3000

501-700

1001-1500

2001-4000

501-700

2001-4000

2001-3000

仓储类、生产类

600

6

3001-5000

701-1000

1501-2000

4001-8000

701-1000

4001-8000

3001-4000

700

7

5001以上

1001以上

2001以上

8001以上

1001以上

8001以上

4001以上

8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