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04 09:26 字体:[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办〔2007〕52号  2007年12月4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平安建设和公安工作的领导,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4〕157号),不断加大公安经费投入,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已普遍达到规定标准,有力保障了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但一些地方公安经费保障还不够规范,对罚没款和规费收入依赖程度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公安罚没款和规费坚决与财政拨款脱钩,进一步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努力把“平安江苏”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安经费保障的基本原则。社会治安是一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安经费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安机关提供全额经费保障,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平安江苏”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公安经费保障工作,为公安机关执法为民、保民平安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克服财力困难,确保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与自身组织的收入完全脱钩,确保公安经费保障水平不因收支脱钩而下降,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到公安经费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加逐步增长。

二、科学安排公安经费预算。各地要将公安经费全部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实行“完全预算化”管理,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到位,做到预算安排标准化、预算执行规范化。对公安机关人员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对公安机关日常办公、执法办案所需的公用经费,必须按规定标准足额保障;对装备和基本建设经费,要根据地方财力和公安机关实际需求,尽可能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对侦破大要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经费,实行专项报批、重点保障。要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到位率,不得将支出安排与公安机关的罚没款和规费收入挂钩,真正从源头上保证公安经费的足额安排和按标准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财务管理,节约经费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高基层和困难地区公安经费保障水平。要坚持公安经费保障向基层所队倾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优先落实安排基层所队的各项经费。各级公安机关对预算安排给基层所队的各项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克扣和挤占挪用。要进一步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困难地区公安机关的经费支持力度。省财政将在现有补助项目和力度的基础上,根据各地自身保障公安经费的努力程度和公安工作绩效,实行以奖代补,以鼓励困难地区做好公安经费“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工作。

四、规范公安罚没款和规费收入管理。执收执罚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责,罚没款和规费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地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向公安机关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为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当罚则罚、应收尽收、按时上缴。
          五、加强对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检查督促,确保公安经费保障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要对各地公安经费保障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估。对年初公安经费预算安排不足或违反规定搞“收支挂钩”的地方,省里将扣减有关专项补助,并按照省综治委的有关规定,在社会治安安全县(市、区)考核评比中不能作为合格单位。对违反规定下达罚款指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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