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7-0021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7-12-0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断面 监测 水质 补偿资金 环境
文          号: 苏政办发〔2007〕149号
内 容 概 述: 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7〕14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资源

  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太湖流域

  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先在太湖流域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行。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以下简称断面)水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部分入湖河流断面试行。试点结束后,在太湖流域及其他流域推行。

  监测考核断面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置。

  第三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控制目标。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

  第五条  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一般采取自动监测的方法,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同一断面的水量及流向自动监测数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当月水量指标值。

  未设自动监测站的断面,水质指标由省、市环境监测机构联合人工监测的方法,每周监测1次。水量指标由省、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联合人工监测方法,根据河道水文特征,确定监测频次,计算当月水量流向指标值。

  所有有效监测数据的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水量、流向指标值;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分别由省环境监测和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裁定。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断面水量、流向指标值进行汇总复核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七条  不符合监测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无效。

  第八条  凡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湖体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将补偿资金交省级财政。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资金纳入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或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断面应纳补偿资金通报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补偿资金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补偿资金。

  第十条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因子及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值-断面水质目标值)×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第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按期报告、通报,或者拒报、谎报水质、水量监测结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

  为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加快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太湖主要入湖河流水质,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建立环境资源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对损害环境资源作出赔付补偿。在我省太湖流域部分主要入湖河流及其上游支流开展试点,建立跨行政区交接断面和入湖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上游设区的市出境水质超过跨行政区交接断面控制目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政府对下游设区的市予以资金补偿;上游设区的市入湖河流水质超过入湖断面控制目标的,按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偿资金。

  二、试点范围

  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南京、无锡、常州、镇江四市人民政府设置、公布具体试点考核断面。先期选择胥河、丹金溧漕河、通济河、中河(北溪河)、南溪河、武宜运河、陈东港等河流开展试点,具体断面和水质控制目标附后。试点时间为2007年11月-12月。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太湖流域其他主要河流推行。

  三、补偿标准

  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因子及补偿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四、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值-断面水质目标值)×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五、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7年11月)。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太湖办”)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和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水质达标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要求。

  (二)实施阶段(2007年11月-12月)。

  1.水质水量监测。省环保厅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

  监测考核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一般采取自动监测的方法,经省环保厅核准的自动水质监测数据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尚未设自动监测站的断面,采取省、市环境监测机构联合人工监测的方法,每周监测1次,所有有效监测数据的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水量和流向数据由省水利厅核准,尚未设立自动监测站的,由省、市水文资源勘测机构联合人工监测,监测方法根据河流的水文特征确定监测频次,计算当月水量和流向指标值。

  对水质、水量、流向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分别由省环境监测机构和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依照规定裁定。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无效。

  2.监测结果通报。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于每月6日将上月各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进行汇总,将监测结果通报四市人民政府。

  3.补偿资金核算及解缴。

  (1)省环保厅在每月10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断面应纳补偿资金通报省财政厅和四市人民政府。

  (2)凡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湖体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将补偿资金交省级财政。补偿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

  (3)省财政厅应当督促有关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补偿资金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补偿资金。

  (三)总结推广阶段(2008年1月)。省太湖办组织对试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及验收,召开经验总结会,总结推广试点工作。

  六、保障措施

  省太湖办负责试点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南京、无锡、常州、镇江四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要求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规定审核安排。

  本方案由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7〕1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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