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7-00132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其他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7-03-2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主   题   词: 卫生 工作 爱国卫生 加强 单位
文          号: 苏政办发〔2007〕33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7〕3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根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规定如下:

  省委宣传部: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全省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活动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成效作为创建精神文明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督促指导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社等单位做好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按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爱国卫生的投资计划。

  省教育厅: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改善学校教学条件和卫生设施,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省科技厅:把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科研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落实到年度科技计划中;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爱国卫生应用技术和标准的研究、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对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支撑作用。

  省公安厅:指导、督促全省公安机关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调查;严肃查处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省财政厅:参与研究制定财务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积极争取国外卫生贷款,用于爱国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对爱国卫生经费的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工作。

  省人事厅:根据国家规定和江苏实际,支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与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做好表彰奖励工作;协助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培训。

  省劳动保障厅: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正当权益;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岗前健康教育和培训的管理。

  省建设厅: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制建设、执法监督检查;制订全省市容环境卫生及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市容环境治理,建立健全市容环境管理机构;抓好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定,维护城乡环境的整洁、美化;加强城市供水和水质管理,指导并监督落实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工作,加强城市水环境治理工作;督促指导建筑工地管理;指导城市绿化工作;制定社区物业管理规定,并加强监督和指导。

  省交通厅:开展创建卫生窗口单位活动,加强机场、车站、码头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协助做好发生重大疫情时的交通管制工作。

  省水利厅: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城乡水资源和水功能区管理,做好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组织和指导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预防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发生和传播。

  省农林厅: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做好畜禽粪便和养殖业等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安全利用;组织协调农药质量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开展农田灭鼠工作;与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寄生虫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省外经贸厅:配合各地政府监督指导当地开发区制定和实施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做好开发区卫生管理工作。

  省文化厅:指导监督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和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健康教育,组织开展争创“无吸烟单位”活动。

  省卫生厅:贯彻实施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做好社区卫生保健规划的贯彻实施,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和科学研究;抓好卫生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创建等工作;与建设、水利、农林等部门共同做好全省农村改厕、改水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制定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预案,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及各类传染病的发生、蔓延;解决好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具体承担全省爱国卫生工作计划、规划、政策的制定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环保厅:统一监督管理全省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协调处理各类环境污染事件,严肃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开展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等创建工作。

  省广电局:指导和参与全省健康教育、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影视作品创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先进典型的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省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监督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卫生基础设施的完善,参与创建卫生先进市场活动;做好工商登记发证中卫生许可的把关工作;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

  省质监局:在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全省质量工作中,加强对影响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旅游局:制订旅游行业公共卫生管理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单位公共卫生和防病管理;加强对全省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单位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各机关日常爱国卫生工作,加强省级机关公共卫生和防病管理;在省级机关中开展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食堂等卫生评先活动,提高广大公务员的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协调省级机关各单位参加当地开展的社会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南京铁路办事处:制订辖区内铁路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工作;重点加强辖区内车站和旅客列车的卫生监督检查;积极开展铁路沿线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省军区后勤部、武警江苏总队:制定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结合部队实际和任务特点,自行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广大官兵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驻地开展的社会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动员组织全省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和单位爱国卫生活动,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组织、参与爱国卫生和防病宣传,组织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健康的志愿者活动和义务劳动。

  南京市政府:加强南京市环境与卫生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保证风景名胜地区和公共场所卫生清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各项活动;贯彻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各项法规和制度;加强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市民文明卫生意识;积极开展建设健康城市工作,大力提高城市卫生整体水平。

  新华日报社:加强爱国卫生和防病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针对群众关心的卫生保健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有效的舆论监督。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7〕33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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