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7-0014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卫计、妇女儿童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7-04-24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改厕 卫生 农村改厕 爱卫办 资金
文          号: 苏政办发〔2007〕45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7〕4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林厅、省建设厅、省文明办、省爱卫办制定的《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农林厅

  省建设厅  省文明办  省爱卫办

  (2007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农村改厕进程,规范改厕建设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户厕的改建和新建,包括卫生改厕、一池三改、新(翻)建农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等。

  第三条  农村改厕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负责,财政补助、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群众动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改厕工作以教育为先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引导农民转变传统的不卫生习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是实施农村改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组织协调机构,落实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农村改厕任务。

  第六条  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农村改厕工作,制定改厕计划,协调卫生、财政、环保、农林、建设等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改厕工作,监督检查农村改厕进度和质量。

  第七条  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卫生改厕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评估,建立健全农村改厕效果监测体系。

  第八条  农林部门负责“一池三改”工作,提高农村沼气改厕覆盖率。

  第九条  建设部门结合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推进农村新(翻)建农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推广农村生活污水相对集中处理技术。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监督管理农村改厕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根据农村环保工作职能,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六清六建”、“三清一绿”工作,协调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文明办负责将农村改厕纳入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宣传、审计、国土、广电、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改厕实行项目管理,由各地根据改厕规划和目标任务统筹安排,经乡镇申报、县初审、市复审、省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应优先向农村环境整治工程试点村、血吸虫病防治重点村倾斜,镇村布局规划确定不保留的村庄和长期举家外出打工不需改厕的农户不实施项目卫生改厕。

  第十六条  申报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重视,农民群众有改厕积极性,地方筹集资金已落实,爱卫办组织机构健全,有能力完成任务。

  第十七条  申报立项的内容包括:项目村农户总数,历年已改厕情况,拟新改厕户数、改厕类型、施工时间、预算费用和资金筹措情况等。其中地方资金筹措情况应有财政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报批程序:

  (一)县级爱卫办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上旬编制下年度改厕项目计划,确定项目改厕村,并报市爱卫办;

  (二)市爱卫办复核汇总后于11月底报省爱卫办;

  (三)省爱卫办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下达年度农村改厕计划,确定卫生改厕项目村。

  第十九条  一池三改、新(翻)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分别按农林、建设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改厕资金坚持政府补助引导、集体和社会资助、群众自筹相结合的筹措原则。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农村改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对卫生改厕按每座户厕补助总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每年4月底前下拨当年补助资金计划数的70%,剩余部分年底考核后清算。市、县级财政和各有关单位按省改厕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落实地方自筹资金。项目地区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补助农村改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苏北、苏中以及苏南血防地区。市、县级财政安排的改厕补助资金与省补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卫生改厕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改厕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可缓拨、停拨或扣拨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农村改厕资金实行财务公开,每年向社会公布财政补助、村镇筹资、社会资助、群众自筹和支出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每年底对年度卫生改厕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财政局、爱卫办及省财政厅、爱卫办。

  第五章  建设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优先发展“一池三改”沼气改厕。农村新(翻)建房必须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农村新建农民集中居住点、经济条件较好以及现状集聚程度较高的村,应优先实施粪便和生活污水相对集中处理适用技术。

  第二十七条  项目村实行整村推进,完成项目改厕任务后的村卫生户厕普及率不低于85%,血防重点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100%。

  第二十八条  农村户厕选址应当方便使用和管理,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卫生要求。厕屋应建在室内或院内,确需建在院外的应统一规划,不得影响村容村貌。户厕的化粪池应建在房屋或围墙外。

  第二十九条  列入项目管理的卫生改厕主要设备材料,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质量要求,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改厕材料设施投标的供应商,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和样品。

  第三十条  卫生改厕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省爱卫办组织专家鉴定,不得使用对农田土壤、农村环境、人体健康有害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改厕施工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提倡实施统一预制、工厂化生产、专业化施工。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改厕技术培训,从事农村改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经技术培训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承建施工。

  第三十三条  卫生户厕厕屋与化粪池的结构、材料,应符合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粪肥的地区,化粪池的最后一池(瓮)必须设有方便开闭设施的取粪盖板,确保农民使用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的粪液施肥。不使用粪肥的地区,经无害化处理后的粪液应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严禁直接排入水体。

  第三十四条  “一池三改”沼气改厕及新(翻)建农房配套建设的无害化卫生户厕,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对农村改厕的组织机构、技术培训、健教示范、新改建户厕登记花名册、资金交接分配手续、使用管理效果检测记录等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县级爱卫办要建立本地区所有村、镇农户的改厕档案资料。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一池三改”沼气改厕及新(翻)建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工作分别由农林、建设部门检查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于年底报同级爱卫会。

  第三十七条  各级爱卫办应在卫生改厕的不同阶段及时开展检查、监督和指导,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卫生改厕考核验收。

  第三十八条  卫生改厕考核验收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资金筹措和管理、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改厕任务完成情况和卫生户厕普及率,以及农民群众对改厕满意情况和防病知晓率、卫生行为改变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卫生改厕项目实行逐级检查验收。县级爱卫办对当年完工的卫生改厕项目村逐户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逐户验收,验收合格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逐村复核验收,并将复核验收结果于每年11月底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组织对各地项目村改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四十条  对按时完成改厕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时完成任务、质量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项目经费。

  第四十一条  开展创建农村改厕先进县(市、区)活动,对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80%以上的,经省爱卫办考核验收合格后,命名为“江苏省农村改厕先进县(市、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7〕45号 .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