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7-00157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7-06-0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全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整治 专项行动 企业 环境 违法
文          号: 苏政办发〔2007〕72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全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7〕7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

  全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安监局制定的《全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全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

  省工商局  省司法厅  省安监局

  (2007年5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七部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07〕54号),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决定今年6月至12月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针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在2006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督促各地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关闭、搬迁119个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工业、生活排污口;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集中整治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重点对大江大河及沿海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各地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淘汰到位。三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现有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类高污染、高消耗、高投入、低产出的“十五小”或“新五小”企业和项目,防止死灰复燃。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屡查屡犯、群众投诉多、社会影响不好的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以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联合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实行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根据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各级地方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加大督查力度。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今年7月、9月、10月对全国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应的集中督查,并在每个市选择1至2个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层层督查督办,提前组织自查,覆盖面不低于50%。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三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各市要在9月底前将本市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表彰一批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结合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的表彰工作,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选表彰方案另发)。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配合做好评选表彰活动,同时加强考核推荐工作,及时将结果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前)。各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请各市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6月15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如有部门、人员调整,及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10月)。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市要将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8月和9月中旬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于11月底前形成工作总结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选表彰阶段(12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请各市将本地考核结果于12月上旬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7〕72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