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7-00163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公安、司法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7-07-01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劳动 专项行动 非法 违法 进行
文          号: 苏政办发〔2007〕80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7〕80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

  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一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省劳动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安监局  省总工会

  (2007年6月)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全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对全省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下列情况进行排查和整治: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各地在对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重点排查和整治的同时,可结合实际,对服装玩具加工、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一并进行排查和整治。

  二、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专项行动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调配检查力量,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2007年7月11日至8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省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薄弱环节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于8月2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三、职责分工

  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和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打击拐骗农民工、雇佣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的黑业主、黑打手、黑中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对所有务工人员逐个进行调查登记,逐一核实户籍、年龄和来源渠道,全力解救被拐卖的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对专项行动中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工商部门:严把登记注册关,对已有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审查其前置审批手续;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

  国土资源部门:以乡村小砖窑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专项整治;对非法开采的小矿山采取严厉措施,确保处罚到位;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破坏耕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对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的小矿,强化监管,防止违法生产。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监察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予以改正。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省里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参加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市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7月10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交流,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从7月1日起,各市要每10天向省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省里将适时进行通报。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形成执法检查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充实一线检查人员,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排查和整治工作。要将主动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力量,切实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在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更要加强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工作。

  (三)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督促企业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落实好经济补偿金。对受伤或受职业病伤害的人员,要及时安排医治救助,并确保平安返乡。对暂时不能返乡的人员,要给予集中救助。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在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加强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工作。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附件: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文件下载及其附件:苏政办发〔2007〕8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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