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7-00052 分          类: 政府文件 文物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7-07-07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普查 文物 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 组织
文          号: 苏政发〔2007〕77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07〕77号 

   

  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对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整体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增强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江苏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尤其要加强对我省乡土建筑、工业遗产、运河沿线文物等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录工作;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已发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资料,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地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选调精干人员充实普查机构,分级分批组织普查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做到所有普查人员持证上岗。各级财政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同时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加强对普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参与,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省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通过普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研究,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

  附件: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七年七月七日

 

文件下载及其附件:苏政发〔2007〕7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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