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7-00074 | 分 类: |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07-09-20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批复 | 主 题 词: | 太湖 标准 实施 |
文 号: | 苏政复〔2007〕49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07〕49号
省政府关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
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批复
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你们《关于批准江苏省地方标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请示》(苏环科〔2007〕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组织编制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太湖流域是国家确定的“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重点,更是江苏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严于国家要求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关键措施,对于推进我省太湖地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请你们会同苏南地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三、此次批准实施的排放限值,作为我省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纺织染整、化学、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制造(味精和啤酒)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的依据,要推动和督促太湖地区的水污染物排放企业以及相关工程设计、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太湖水质。
四、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质监局将本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