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8-00211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城市规划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08-11-03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宜兴市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 主 题 词: | 文化 保护 |
文 号: | 苏政办发〔2008〕114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公布宜兴市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 ||
时 效: |
苏政办发〔2008〕11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宜兴市为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无锡市人民政府申报,省建设厅、文化厅组织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宜兴市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
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城市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宜兴市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抓紧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依法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切实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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