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8-00088 | 分 类: | 政府文件 水利、水务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08-11-06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设立盐城港阜宁港区国家二类水路口岸的批复 | 主 题 词: | 口岸 开放 北纬 东经 阜宁 |
文 号: | 苏政复〔2008〕55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设立盐城港阜宁港区国家二类水路口岸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08〕55号
省政府关于设立盐城港阜宁港区
国家二类水路口岸的批复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开设盐城港阜宁港区国家二类水运口岸的请示》(盐政发〔2008〕10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阜宁二类水运口岸。其开放范围为:(1)北纬33°47′03″,东经119°48′53″;(2)北纬33°46′58.5″,东经119°48′54.8″;(3)北纬33°47′00″,东经119°49′38″;(4)北纬33°46′55″,东经119°49′27″;(5)北纬33°46′15″,东经119°50′05″;(6)北纬33°46′13″,东经119°50′02″六点连线内。口岸现场查验监管业务由盐城市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开放范围内的海事监管工作由江苏海事局设在阜宁的临时办事机构负责。
二、请你市督促阜宁县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口岸联检部门办公、生活设施。
三、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需由省级口岸联检部门联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
四、口岸开放后,要尽快建立建全涉外规章制度,加强相关部门和职工的法律、法规、涉外纪律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促进对外开放各项工作实现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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