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8-00117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8-12-2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江苏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 主   题   词: 食品 添加 食品添加剂 违法 专项整治工作
文          号: 苏政办发〔2008〕132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江苏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8〕13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江苏省打击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林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海洋渔业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江苏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江苏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卫生厅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农林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海洋渔业局 江苏检验检疫局

  (2008年12月)

  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制定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卫监督发[2008]6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本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确保不发生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环节

  (一)种植养殖环节。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强化监管,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水产品养殖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违禁药物等突出问题。

  (二)生产加工环节。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自查,纠正不按规范要求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调查摸清企业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食品添加物及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经营流通环节。严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发放营业执照;加强食品销售环节的市场监管,依法监督食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餐饮消费环节。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物、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五)进出口环节。严格落实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合格供方评价考核制度。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0日前)

  制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单位对生产、经营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物)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各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健全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问题发现机制和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督查指导和考核验收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食品安全领域专家的作用,邀请专家参与专项整治工作,虚心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执法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落实整治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形成信息报送、联合执法、案情会商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举报违法线索,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信息管理,建立报告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向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两周报告一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告,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分别于2009年1月15日和2009年3月15日前报送。各省辖市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在2009年4月20日前向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整治的总结报告。

  (五)加强督查检查,确保整治成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既定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和评估活动,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顺利开展。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督导检查,并于2009年4月上旬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全面的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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