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8-00145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城市规划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08-04-30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吴江市汾湖镇等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的通知 | 主 题 词: | 保护 |
文 号: | 苏政办发〔2008〕28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公布吴江市汾湖镇等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的通知 | ||
时 效: |
苏政办发〔2008〕2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吴江市汾湖镇等
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各地申报,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组织评审,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吴江市汾湖镇、海门市余东镇、昆山市锦溪镇、姜堰市溱潼镇等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现予公布。
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城镇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市、县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抓紧制定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依法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严格控制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切实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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