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28 17:12 字体:[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
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苏办发〔2008〕17号  2008年6月28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的要求,加快推进强县扩权工作,探索建立省直管县经济管理体制,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现就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通知如下:
       一、根据“依法合规、能放则放、责权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赋予县(市)更大的经济管理权限,经济管理原则上由省直接对县。
       二、省向下分配经济资源、落实发展规划、部署经济发展任务和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均直接安排到县(市);县(市)承担的经济工作任务,直接对省负责。
       三、从2008年7月1日起,过去规定经省辖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和批准的经济审批事项,由县(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省辖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其用地、能评、环评等审核上报权限、程序,原则上与项目审核上报权限、程序相统一。
       四、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有关工作延伸到县(市)。要及时协调好与市、县(市)关系,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做好衔接过渡工作,确保县(市)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帮助县(市)部门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省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通知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确保各项扩权事项落到实处。县(市)要规范管理,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六、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加强配合,切实做好强县扩权工作。各市要继续履行统筹协调区域发展的重要职责,加强管理,搞好服务,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各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努力形成共同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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