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8-00183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8-08-11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全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环境 整治 环保专项行动 工作 违法
文          号: 苏政办发〔2008〕78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全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8〕78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

  关于全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南京电监办制订的《全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全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  省司法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局  省安监局  南京电监办

  (2008年8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八部门《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08〕45号)精神,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决定2008年8月至11月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进一步深入开展“六查一提高”活动,集中整治太湖、淮河流域和重点污染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整治成效,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省、市、县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集中检查。

  1.检查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检查2006年以来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全省9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检查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促进污染减排,集中开展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污泥处置、主要污染物去除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2008年年底县城以上仍没有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环境的,要公开通报批评。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情况,包括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要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各地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实行“铁腕治污”,集中开展重点流域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整治。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精神,重点对太湖、淮河流域开展集中整治。

  1.对太湖、淮河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停止审批太湖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及时报请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2008年9月1日起,对太湖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一要加大太湖、洪泽湖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暴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调。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各级环保、综合经济管理、建设、工商管理、安全监管部门、监察、司法机关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检查。各级政府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湖泊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实行挂牌督办,规范案件管理。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地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并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开展综合整治,严肃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加大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鼓励公众监督。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在8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10月)。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26日、9月26日、10月26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政府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市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8〕7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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