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9-01145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机关事务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9-01-21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工作 粮食 清查 粮食库存 检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09〕10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9〕1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和真实可靠,更好地落实粮食调控任务,保障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组织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        清查工作总体要求

  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围绕查清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的目标,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境内粮食库存真实情况,为粮食调控提供科学依据,为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查范围和内容

  清查范围为全省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中央临时储备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三级,下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对其他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清查内容包括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粮权归属;检查企业账实、账账相符情况,核查农发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检查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核查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统计制度情况,选择部分企业进行粮食库存典型调查。

  三、清查时间要求

  粮食清仓查库时点为全国统一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检查方式实行粮食库存实物所在地属地检查。检查时间从2009年1月起至夏粮收购前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底前,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清查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制定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抽调检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完成清查动员、查库资料和清查器具准备工作。

  (二)清查实施阶段。2009年4月1日至5月20日,完成全省粮食库存清查工作。其中2009年4月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2009年4月20日前,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交叉普查,确保不留死角。2009年4月底前,省组织重点复查,复查的比例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至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查。2009年5月上中旬,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随机抽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2009年5月底前完成全省粮食库存清查结果汇总上报。其中县级自查工作报告在4月10日前上报至市,市级普查工作报告在4月30日上报至省,5月30日前完成全省清查工作汇总上报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有困难的,由执行检查的同级粮食局发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全省整改工作在5月底前完成。清查期间受理的举报案件,在6月15日前办理结束。

  四、清查工作推进措施

  此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精心部署实施,确保清仓查库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展改革、粮食、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江苏分公司、省粮食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制订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各市县也要建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协调推进,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清查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各级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审计、监察、统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实行分工负责,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清查工作负责,参加检查人员对清查结果负责,企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粮食库存和清查工作负责。企业法人代表、检查人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查库存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销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公开透明操作。为增强清查工作透明度,各市、县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全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增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透明度。各级监察、审计、粮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违规和违纪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提高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社会公信力。

  (四)严明各项纪律。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检查。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粮食库存问题,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库存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落实清查经费。省市县各级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费。此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9〕10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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