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9-01030 分          类: 政府文件 社会保障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9-01-24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主   题   词: 劳动模范 收入 待遇 工会 财政
文          号: 苏政办发〔2009〕14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9〕14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

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总工会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农林厅

(2009年1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各市、县(市、区)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四、调整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原来的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

  省以上劳动模范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9〕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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