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9-01147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其他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9-01-24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   题   词: 财政 产品 购买 有限公司 家电下乡工作
文          号: 苏政办发〔2009〕13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9〕1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家电下乡工作,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积极扩大内需、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为目的,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生产企业设计、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产品,完善售后服务;引导经销商健全农村家电流通网络,建立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服务体系;通过财政政策与生产、贸易政策的有机结合,扩大家电产品在我省农村地区的销售,提高农户主要家电产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二、时间与内容

  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

  家电下乡产品: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已确定的家电下乡产品有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和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六类,其中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产品单价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招标结果为准。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补贴对象及标准:凡我省农村居民,规定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指定产品,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1台(件)。

  三、流通企业与销售网点选择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  

  由省经贸委、财政厅推荐,并经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20家,即:中国电信集团江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江苏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江苏格林电器有限公司、星星集团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联合体)、扬州汇银家电有限公司(联合体)。

  (二)销售网点的审核备案

  1.具备的条件:一是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二是有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是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四是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和设施;五是有相对完善的配送、维修服务能力;六是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销售网点的选定。省辖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核准备案工作。中标流通企业推荐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以及作为中标流通企业销售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县(市、区)经贸部门登记,各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局对其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销售网点报省辖市经贸、财政部门;省辖市经贸、财政部门将各县(市、区)核准的销售网点,统一对社会进行公告,同时报省家电下乡工作推进组备案。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少农民购买费用,各县(市、区)要在每个乡镇设立1-2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可以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搞好货源组织与供应。中标流通企业每月底要制定下月补贴类家电商品供应计划,报送省家电下乡工作推进组。加强信息联系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积极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脱销,满足购买需求。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保供预案。

  (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流通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有举报经查实,中标流通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的,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进行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者,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五、补贴资金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县(市、区)财政局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安排审核人员,并负责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

  2.购买人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需提供的资料为:(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储蓄网点开立账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是经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以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1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与兑付

  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购买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具体操作按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退货审核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出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六、组织领导与任务落实

  我省将于2009年2月1日起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动员,精心组织,细化措施,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家电下乡活动取得实效。

  (一)建立工作机构。成立全省家电下乡工作推进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质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负责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省经贸委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家电下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各地家电下乡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二)部门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流通企业推荐、销售网点备案、企业人员培训等,指导生产企业做好产品研发及生产,指导流通企业做好采购、销售及售后服务等。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审核把关,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报道,吸引广大农民踊跃购买。公安部门负责户籍监管,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国税部门负责发票管理,为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企业提供服务。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把关,坚决制止假冒伪劣商品,让广大农民买得放心。

  (三)加强检查考核。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省家电下乡工作推进组将对各地家电下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对跟不上进度的地区,予以批评。各地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实行季度通报,并将之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经费,为家电下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各市、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家电下乡工作推进组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