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9-01227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机关事务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09-10-22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 主 题 词: | 国旗 回收 政府 管理 |
文 号: | 苏政办发〔2009〕116号 | ||
内 容 概 述: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 ||
时 效: |
苏政办发〔2009〕11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
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转发给你们。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函〔2009〕100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公民和组织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要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回收,回收后由市、县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要健全长效机制,工商、质检、环保、市容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共同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文件下载: 苏政办发〔2009〕11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