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9-01111 分          类: 政府文件 保险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9-10-08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   题   词: 预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 基金
文          号: 苏政发〔2009〕131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09〕131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长效机制,促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接转和劳动力正常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预算管理与基金调剂相结合的制度和办法,增强全省范围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控能力,在确保当期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着力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省级强化预算管理、统筹安排调剂基金的前提下,落实各级政府征缴扩面任务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坚持重在统一规范的原则,确保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总体一致;坚持权利与义务、激励与约束、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施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原则,强化业务经办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坚持完善制度、严格监督的原则,以严谨的工作规程和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基金安全。

  三、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主要目标是,在全省范围实现统一制度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预算管理制度,在实施省级预算管理和统筹调剂基金基础上,逐步提高省级统筹水平。

  四、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由省制定,各市、县(市)不得自行制定。统一全省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

  五、全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各地不得违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标准,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市、县(市)要制定解决办法,并报省备案。

  六、省级统筹调剂金每年年初暂按各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1.5%提取,今后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七、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预算管理制度。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明确省和各省辖市市本级(包括市辖区)、县(市)(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的责任。预算的编制应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收支平衡和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的原则,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预算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各预算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作为编制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依据之一。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综合考虑全省和各预算单位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应参保缴费人数、预算年度参保缴费率、扩面征缴计划、工资增长、财政补助收入(含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调剂金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因素,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编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综合考虑全省和各预算单位离退休人员静态总量和动态增减情况、国家和省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正常调整待遇形成的新增支出、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形成的退休费用增支等因素,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待遇标准编制。

  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保障机制,确保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预算单位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其预算内的收支缺口,省综合考虑省级统筹调剂金运行及结余情况、各地上缴调剂金情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其余由地方适当动用当地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财政资金配套补助予以解决。

  各预算单位未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而形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以及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的资金缺口,用当地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全额弥补;不足弥补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弥补。

  为调动地方扩面征缴积极性,对完成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且上解的省级统筹调剂金超上年的预算单位,省按超收一定比例给予统筹调剂金返还奖励。

  十、各地违规扩大支付范围、擅自增加支付项目或提高待遇享受水平等形成的支出,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因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多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人数、项目和标准等造成省级调剂基金少收多付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查实数额在下年度安排收支预算时加倍增减。

  十一、各地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当年预算收入任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收入调整建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年度基金决算中予以确认。

  十二、实行目标考核,建立养老保险奖惩机制。省政府对各市、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责任考核。考核的重点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情况、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面完成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任务完成情况、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历年欠费的清欠情况、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情况等,并依据考核结果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和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全省制定和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加快建设并应用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集中管理全省养老保险全部业务数据,对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金征缴、待遇变动、按时足额发放、基金支付能力等实行全程监控。

  十四、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制度,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按照省级统筹工作目标,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提高基金支付能力,分级落实基金征管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责任。出现基金缺口的地区,应采取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险资金投入等措施,为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可持续运行提供保障。

  十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的工作指导,按照本实施意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调剂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险〔2006〕19号、苏财社〔2006〕83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苏政发〔2009〕131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