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9-01121 | 分 类: | 政府文件 城市规划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09-11-18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南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 主 题 词: | 历史文化 保护 规划 面积 同意 |
文 号: | 苏政复〔2009〕78号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南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 ||
时 效: |
苏政复〔2009〕78号
省政府关于南通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的批复
南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南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9―2030)》的请示(通政请〔2009〕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9―2030)》,同意规划提出的保护原则和目标任务。
二、同意你市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主城区、唐闸片区、天生港片区和狼山片区。同意划定四个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濠南历史文化街区,面积36公顷;西南营历史文化街区,面积6.6公顷;寺街历史文化街区,面积11.6公顷;唐闸历史文化街区,面积25.7公顷。
三、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制定完善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重点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天生港和新港镇两个历史地段、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古井以及蓝印花布印染技艺、风筝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整体上保持“一城三片”、“城河相依”的城市格局和传统风貌。
四、深入细致做好历史文化遗存调查,合理确定保护对象,明确保护要求,并抓紧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严格依据规划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对传统风貌保护造成不良影响。
五、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文章下载:苏政复〔2009〕7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