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9-01283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劳动就业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9-12-2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意见的通知 主   题   词: 创业 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 军队退役人员 社会 就业
文          号: 苏政办发〔2009〕175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9〕175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等部门关于促进军队退役人员

  自主创业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金融办制定的《关于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省金融办

  为切实加强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把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军队退役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吃苦精神和适应能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人才资源。近年来,国家和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各地涌现出一批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分地区不够重视,鼓励和扶持创业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推动创业的外部环境不够优化,军队退役人员创业热情还不够高、能力还不够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激发军队退役人员的创业热情,提高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军队退役人员成功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

  二、放宽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市场准入条件

  降低创业门槛,军队退役人员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材料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鼓励各地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廉租标准厂房,作为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基地,引导其集中经营、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者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等资源进行创业,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园艺等种植养殖业所需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可通过拍卖取得开发使用权,期限可至50年。

  三、认真落实税费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各地要将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城镇军队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军队退役人员创办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优先受理和登记,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队按管理权限发放的有效证件或军队转业退役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进入县城镇、建制镇创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有稳定收入和合法住所的,应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对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创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用电电价优惠。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军队退役人员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对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军队退役人员(不含已享受退役金待遇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后,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四、进一步加大金融和财政扶持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创业者实际融资需求出发,制定更加灵活多样的信贷政策,开发多种金融产品,为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服务。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对军队退役人员申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一般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和有关部门要督促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各地要根据当地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实际,在就业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对军队退役人员初次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人员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五、不断优化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激发创业热情,逐步实现自主创业,培养造就一批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带头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创业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将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企业开业指导、企业发展服务等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各地可参照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办法,对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培训给予适当补贴。要按照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手续,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服务窗口,免费推介适合军队退役人员的创业项目,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为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开通“绿色通道”。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要主动对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开放,及时安排生产经营场地,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六、努力为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有效推进;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对城乡创业主体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取消歧视性的身份限制、行业限制,营造公平创业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工作的合力。军队转业退役安置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退役军人创业培训工作的协调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军队退役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扶持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工作纳入当地促进城乡创业带动就业整体计划,协调相关方面统一安排、整体推进,充分发挥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细化和落实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扶持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大力表彰和宣传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各地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

 

 

文章下载:苏政办发〔2009〕17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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