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9-01071 分          类: 政府文件 人才工作 决定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9-05-21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追授于葆林同志和授予张定华同志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决定 主   题   词: 于葆林
文          号: 苏政发〔2009〕82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追授于葆林同志和授予张定华同志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决定
时          效:

   

  苏政发〔2009〕82号

   

  省政府关于追授于葆林同志和授予张定华同志

  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

  于葆林,男,52岁,中共党员,生前系南京轻工业机械厂仓库保管员。张定华,男,71岁,江西省吉安市4380厂退休职工,现居住在南京市火瓦巷37号103室。

  2009年4月18日下午4时许,南京市民梁莉宁女士步行至常府街与三条巷路口时,突遭两名河南籍歹徒抢劫。正路过此处的于葆林和张定华同志闻讯后立即上前追赶,在龙蟠中路报业大厦大门附近将其中一名歹徒按倒在地,并夺下其抢劫的装有2万元现金的皮包。此时,另一名歹徒突然从混乱的人群中窜出,持刀将于葆林、张定华和梁女士刺伤,于葆林因伤势过重,光荣牺牲。于葆林、张定华同志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舍己为人、不怕牺牲的高尚品德。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追授于葆林同志、授予张定华同志“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全省各行各业广大干部群众要向于葆林、张定华同志学习,大力弘扬伸张正义、见义勇为的精神,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苏,把江苏的明天建设得更加美好而不懈奋斗。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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