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0-00204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0-10-08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主   题   词: 屠宰 生猪 企业 规划 定点屠宰
文          号: 苏政办发〔2010〕122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转发省商务厅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0〕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

  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2010-2015年)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商务厅制订的《江苏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0-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2010-2015年)

  生猪屠宰是我国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之一,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肉品质量,促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和《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商秩发〔2009〕62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推动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的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和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对规模化养殖的带动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肉品的消费需求。

  二、规划原则

  按照《纲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当地和周边地区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配送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状况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等多种因素,压缩过剩屠宰产能,推动兼并重组,促进城乡和苏南、苏中、苏北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二)严格标准,保障安全。严格执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标准,综合运用法律、技术、经济等手段,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后产能,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推行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强化定点屠宰企业履行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分级管理,适度集中。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备设施、卫生安全条件、工艺流程、管理水平和屠宰规模等标准,对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重点支持三星级及以上的屠宰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引导等级高的定点屠宰厂(场)实施品牌化战略,开展跨区域经营,提高冷链配送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监管的重点面向三星级以下的屠宰企业。

  (四)规范秩序,公平竞争。完善地方法规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肉品跨区域流通,清理并废止阻碍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跨区域经营的有关政策措施。

  三、发展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全省逐步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加工企业为主体,区域性肉品加工企业发挥重要功能作用,以供应本地定点屠宰企业为补充,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有序流通的产业布局,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具体目标如下:

  (一)屠宰行业技术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再上新台阶。力争到2013年,日宰生猪1000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场)达到国家四星级以上标准;日宰生猪500头至1000头的生猪屠宰厂(场)达到国家三星级标准;日宰生猪200头至500头的生猪屠宰厂(场)达到国家二星级标准;日宰生猪50头至200头的生猪屠宰厂(场)达到国家一星级标准。到2015年,全省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面达到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2010年以后新建的屠宰厂(场)必须达到三星级以上的标准和水平,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应全部使用国际通行的先进工艺进行生产和检验,配置与检疫岗位相适应的办公室、化验室、值班室等设施设备。

  (二)屠宰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逐步淘汰日宰生猪50头以下的屠宰场,力争到2013年末,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缩减到780家;到2015年末,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缩减到578家(具体设置见附件)。到2015年,全省年屠宰1000万头以上、具有国际化经营能力的特大型屠宰企业不少于2家,在生猪主产区和主消费区培育一批年屠宰量在100万头以上的大型屠宰企业,年屠宰量50万头以上屠宰企业的生猪屠宰量占全省生猪屠宰总量的比重达40%。

  (三)采用现代经营方式的企业明显增加,冷链流通得到广泛应用。到2015年,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为重点销售范围的区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连锁店、专卖店等渠道销售的猪肉产品比例明显提升;一批猪肉产品批发市场的低温仓储设施得到改造;跨区域销售的定点屠宰厂(场)全部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运输车辆。

  (四)猪肉产品结构得到优化,综合利用率有所提高。逐步提高小包装和冷鲜肉的比例,力争到2013年,县城以上城区猪肉小包装销售比例由目前的13%提升至18%,冷鲜肉市场份额由目前的15%提升至25%;到2015年,以上两个比例分别达23%和35%左右。初步改变我省猪肉产品白条肉多、分割肉少,热鲜肉多、冷鲜肉少,高温制品多、低温制品少以及综合利用率低的现状。

  (五)屠宰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屠宰监管技术手段逐步加强。到2015年,全省屠宰加工企业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13个省辖市全面建成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形成覆盖全省的省、市、县、屠宰企业四级监控网络。屠宰环节病死、病害肉的生物安全处理率达100%,杜绝病害肉上市。实现所有猪肉经营单位、集伙单位、餐饮企业和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所需肉品100%的索票索证。

  (六)淘汰落后产能成效显著,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到2013年,全省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40%,到2015年淘汰50%,其中大城市和苏南发达地区力争淘汰80%左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符合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私屠滥宰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四、设置标准

  (一)设区的市城区。可设置1-2家三星级及以上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城区周边区域的,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城区。可设置1个二星级及以上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三)农村乡(镇)。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距离设区市、县(市)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需要可设1个一星级及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厂(场)向中心镇适当集中。远离设区市、县(市)城区、人口较多、交通不便且周边定点屠宰厂(场)难以组织配送服务的乡镇,可设置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当地。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规划的落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制订分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省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施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认真清理整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条例》和本规划要求,对本地区所有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逐一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和本规划设置要求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或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但符合本规划设置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使之达到国家标准,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等级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造升级。到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要求的,要进行整合或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严格规划约束。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市规划,并遵循“增一减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现有屠宰厂(场)总量超过区域内规划数的,坚持平稳过渡、分步实施,通过市场主导和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联合经营,逐步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最终实现规划期的总量控制目标。对于因实施规划而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当地政府应妥善解决人员分流及遗留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现有屠宰厂(场)地理位置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必须予以撤并、关闭或按照设置规划原则另行选址新建。另行选址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视同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及本规划的要求和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书面征求省商务厅意见,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不符合本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政策引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星级标准化建设。鼓励在生猪主产区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大型猪场参股经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鼓励在主销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引导大中型屠宰企业向农村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销售。支持大中型定点屠宰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对小型屠宰企业进行兼并,组建屠宰加工企业集团,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不断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水平。

  (五)完善市场监管。各级商务、公安、工商、卫生、畜牧兽医、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查处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及未经检验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完善12312、12315、12365等投诉举报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共享生猪养殖、屠宰加工、肉品质量等方面的信息。优化监督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为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开展宣传培训。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知识,增强全社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消费意识,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肉品消费观念,逐步改变传统的消费习惯。大力向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肉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其守法经营意识。积极宣传“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内容和目标,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提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从业人员、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人员、屠宰行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专业操作水平和能力,确保屠宰加工肉品质量安全。

  六、附则

  本规划由江苏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10〕12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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